衡阳师范学院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医保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医保总局发〔2023〕15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医保局发〔2023〕41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工作目标学生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效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保大病、保住院、保意外伤害和普通门诊。有效减轻学生在校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医治重大疾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给学生个人及家庭带来的沉重负担,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二、参保缴费及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一)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未在规定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中途不予补办,不享受医保待遇。(二)享受医保待遇时间:门诊治疗:以学年度为结算单位,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校医院就诊(校内门诊)、衡阳市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校外门诊)的医疗费用均可按照比例享受医保报销待遇;住院治疗:以自然年为结算单位,缴费后下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均可按照政策享受医保报销待遇。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医疗费用收据的日期为准。三、参保缴费标准及方式根据国家和湖南省当年政策规定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方式: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代收代缴。四、参保对象除以下四个类型外的其他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加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受国家贫困基金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居民低保户、特困户、政府供养的孤儿、重度残疾(二级及以上)学生;(二)保留学籍当兵服役的学生;(三)保留学籍因病休学的学生;(四)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学生。五、就诊报备原则1.校内门诊:参保人出示学生电子参保凭证,在校内医院不需报备直接就诊,但须在《门诊医疗费用登记本》登记;2.校外门诊:须先到校医院经医生诊断后,符合校外就诊条件,并履行报备登记手续后外出就诊方可回校报销;3.住院治疗:参保人住院治疗须电话联系医保老师履行报备手续,方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发生危、急、重病情须校外就医,不能及时履行报备手续的,可先行治疗,在病情稳定后,急诊须在24小时内、住院须在48小时内补办报备手续(可由他人代为办理)。六、医保统筹待遇的管理规定与标准(一) 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标准:门诊就医治疗不设起付线。1.校内门诊:在校医院就诊的门诊,不收取挂号费和诊疗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70%由医保统筹支付,参保人自付30%。医药耗材、非医保目录药品按100%收取。2. 校外门诊:校外就诊门诊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可享受50%医保报销。校外门诊费用的报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就诊前(急诊24小时内)履行报备手续;(2)在衡阳市城区医保定点医院就诊;(3)开具医疗门诊费用收费票据。3.校内门诊和校外门诊年度累计限额报销医疗费1000元。(二) 住院医疗费用报账流程与统筹待遇标准1. 参保人在衡阳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属于本地住院。出院时在就诊医院医保窗口结算,直接报销医保。2. 衡阳市城区以外的省内、省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属于异地住院。异地住院的必须申请异地住院备案,开通医保网络结算,在出院结算时直接报销医保。经申请异地住院备案后不能开通医保网络结算的异地住院,参保人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返校后将报账材料交校医院医保服务窗口,由校医院转送归属地医保局,报销款由医保局直接打入参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3.严格遵照医保管理部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住院费用网络结算。确实不能开通网络结算,需返回归属地医保局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应在结算年度内申报。11、12月份住院的,申报期限延长至次年的3月31日截止,过期不予受理。4.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待遇标准:医疗机构的等级起付线支付比例未备案异地就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0元85%-15%不设等级医疗机构或一级医疗机构500元82%-15%二级医疗机构800元80%-15%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65%-15%省部属医疗机构2000元60%-1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三)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待遇标准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经医保管理部门认定、按比例剔除由第三方负担后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须在办理住院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归属地医保局报备。本地住院:由归属地医保局到医院调查取证后,出院结算后将住院材料递交归属地医保局,申请医保报销。异地住院:出院结算后将住院材料递交归属地医保局,并补充调查材料,申请医保报销。报销款项由医保局直接打入参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四)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待遇标准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参保人年度内自付累计超过1.6万元且符合医保规定报销的费用,可申请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扣除起付线后个人自付大病补偿支付比例30000元(含)60%30000-80000元(含)65%80000-150000(含)75%150000元以上85%起付线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2023年为16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申报大病补偿期限为次年的3月31日截止,过期不予受理。(五) 住院费用二次报销在学校医保门诊统筹资金有节余的情况下,对住院费用较大的参保学生按比例予以住院费用二次报销。二次报销待遇标准:参保学生在医保报销、大病补偿后自付费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给予50%的二次报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可累加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七、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服毒的;(二)交通、医疗事故及宠物咬伤的;(三)健康体检、接种疫苗等非医疗性健康护理行为的;(四)整形、整容、保健、视力矫正的;(五)牙整形、牙美容、牙矫正、洁齿、装配牙套、种植假牙的;(六)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医住院的;(七)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含违反交通规则及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造成的意外伤害);(八)由肇事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及营养费;(九)应当由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十)门诊检查的CT扫描、彩色B超、核磁共振;(十一)国家医保总局、湖南省医保局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八、违规处理参保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直接向参保人追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视其情节轻重,暂停医疗保险待遇1年,并按规定处涉案金额2倍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伪造住院、购药票据和医药费用清单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 (二)提供参保凭证及身份证给他人或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 (三)为单位、个人和医药机构的骗保行为作伪证行为的。九、附 则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22版)》同时废止。国家医保总局、湖南省医保局相关文件、通知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衡阳师范学院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医保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医保总局发〔2023〕15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医保局发〔2023〕41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工作目标学生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效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保大病、保住院、保意外伤害和普通门诊。有效减轻学生在校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医治重大疾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给学生个人及家庭带来的沉重负担,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二、参保缴费及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一)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未在规定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中途不予补办,不享受医保待遇。(二)享受医保待遇时间:门诊治疗:以学年度为结算单位,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校医院就诊(校内门诊)、衡阳市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校外门诊)的医疗费用均可按照比例享受医保报销待遇;住院治疗:以自然年为结算单位,缴费后下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均可按照政策享受医保报销待遇。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医疗费用收据的日期为准。三、参保缴费标准及方式根据国家和湖南省当年政策规定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方式: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代收代缴。四、参保对象除以下四个类型外的其他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加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受国家贫困基金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居民低保户、特困户、政府供养的孤儿、重度残疾(二级及以上)学生;(二)保留学籍当兵服役的学生;(三)保留学籍因病休学的学生;(四)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学生。五、就诊报备原则1.校内门诊:参保人出示学生电子参保凭证,在校内医院不需报备直接就诊,但须在《门诊医疗费用登记本》登记;2.校外门诊:须先到校医院经医生诊断后,符合校外就诊条件,并履行报备登记手续后外出就诊方可回校报销;3.住院治疗:参保人住院治疗须电话联系医保老师履行报备手续,方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发生危、急、重病情须校外就医,不能及时履行报备手续的,可先行治疗,在病情稳定后,急诊须在24小时内、住院须在48小时内补办报备手续(可由他人代为办理)。六、医保统筹待遇的管理规定与标准(一) 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标准:门诊就医治疗不设起付线。1.校内门诊:在校医院就诊的门诊,不收取挂号费和诊疗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70%由医保统筹支付,参保人自付30%。医药耗材、非医保目录药品按100%收取。2. 校外门诊:校外就诊门诊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可享受50%医保报销。校外门诊费用的报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就诊前(急诊24小时内)履行报备手续;(2)在衡阳市城区医保定点医院就诊;(3)开具医疗门诊费用收费票据。3.校内门诊和校外门诊年度累计限额报销医疗费1000元。(二) 住院医疗费用报账流程与统筹待遇标准1. 参保人在衡阳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属于本地住院。出院时在就诊医院医保窗口结算,直接报销医保。2. 衡阳市城区以外的省内、省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属于异地住院。异地住院的必须申请异地住院备案,开通医保网络结算,在出院结算时直接报销医保。经申请异地住院备案后不能开通医保网络结算的异地住院,参保人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返校后将报账材料交校医院医保服务窗口,由校医院转送归属地医保局,报销款由医保局直接打入参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3.严格遵照医保管理部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住院费用网络结算。确实不能开通网络结算,需返回归属地医保局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应在结算年度内申报。11、12月份住院的,申报期限延长至次年的3月31日截止,过期不予受理。4.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待遇标准:医疗机构的等级起付线支付比例未备案异地就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0元85%-15%不设等级医疗机构或一级医疗机构500元82%-15%二级医疗机构800元80%-15%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65%-15%省部属医疗机构2000元60%-1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三)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待遇标准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经医保管理部门认定、按比例剔除由第三方负担后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须在办理住院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归属地医保局报备。本地住院:由归属地医保局到医院调查取证后,出院结算后将住院材料递交归属地医保局,申请医保报销。异地住院:出院结算后将住院材料递交归属地医保局,并补充调查材料,申请医保报销。报销款项由医保局直接打入参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四)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待遇标准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参保人年度内自付累计超过1.6万元且符合医保规定报销的费用,可申请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扣除起付线后个人自付大病补偿支付比例30000元(含)60%30000-80000元(含)65%80000-150000(含)75%150000元以上85%起付线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2023年为16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申报大病补偿期限为次年的3月31日截止,过期不予受理。(五) 住院费用二次报销在学校医保门诊统筹资金有节余的情况下,对住院费用较大的参保学生按比例予以住院费用二次报销。二次报销待遇标准:参保学生在医保报销、大病补偿后自付费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给予50%的二次报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可累加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七、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服毒的;(二)交通、医疗事故及宠物咬伤的;(三)健康体检、接种疫苗等非医疗性健康护理行为的;(四)整形、整容、保健、视力矫正的;(五)牙整形、牙美容、牙矫正、洁齿、装配牙套、种植假牙的;(六)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医住院的;(七)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含违反交通规则及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造成的意外伤害);(八)由肇事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及营养费;(九)应当由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十)门诊检查的CT扫描、彩色B超、核磁共振;(十一)国家医保总局、湖南省医保局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八、违规处理参保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直接向参保人追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视其情节轻重,暂停医疗保险待遇1年,并按规定处涉案金额2倍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伪造住院、购药票据和医药费用清单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 (二)提供参保凭证及身份证给他人或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 (三)为单位、个人和医药机构的骗保行为作伪证行为的。九、附 则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22版)》同时废止。国家医保总局、湖南省医保局相关文件、通知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衡阳师范学院
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医保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医保总局发〔2023〕15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医保局发〔2023〕41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学生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效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保大病、保住院、保意外伤害和普通门诊。有效减轻学生在校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医治重大疾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给学生个人及家庭带来的沉重负担,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参保缴费及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一)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未在规定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中途不予补办,不享受医保待遇。
(二)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门诊治疗:以学年度为结算单位,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校医院就诊(校内门诊)、衡阳市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校外门诊)的医疗费用均可按照比例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住院治疗:以自然年为结算单位,缴费后下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均可按照政策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医疗费用收据的日期为准。
三、参保缴费标准及方式
根据国家和湖南省当年政策规定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
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方式: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代收代缴。
四、参保对象
除以下四个类型外的其他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加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受国家贫困基金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居民低保户、特困户、政府供养的孤儿、重度残疾(二级及以上)学生;
(二)保留学籍当兵服役的学生;
(三)保留学籍因病休学的学生;
(四)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学生。
五、就诊报备原则
1.校内门诊:参保人出示学生电子参保凭证,在校内医院不需报备直接就诊,但须在《门诊医疗费用登记本》登记;
2.校外门诊:须先到校医院经医生诊断后,符合校外就诊条件,并履行报备登记手续后外出就诊方可回校报销;
3.住院治疗:参保人住院治疗须电话联系医保老师履行报备手续,方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发生危、急、重病情须校外就医,不能及时履行报备手续的,可先行治疗,在病情稳定后,急诊须在24小时内、住院须在48小时内补办报备手续(可由他人代为办理)。
六、医保统筹待遇的管理规定与标准
(一) 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标准:门诊就医治疗不设起付线。
1.校内门诊:在校医院就诊的门诊,不收取挂号费和诊疗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70%由医保统筹支付,参保人自付30%。医药耗材、非医保目录药品按100%收取。
2. 校外门诊:校外就诊门诊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可享受50%医保报销。校外门诊费用的报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就诊前(急诊24小时内)履行报备手续;
(2)在衡阳市城区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3)开具医疗门诊费用收费票据。
3.校内门诊和校外门诊年度累计限额报销医疗费1000元。
(二) 住院医疗费用报账流程与统筹待遇标准
1. 参保人在衡阳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属于本地住院。出院时在就诊医院医保窗口结算,直接报销医保。
2. 衡阳市城区以外的省内、省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属于异地住院。异地住院的必须申请异地住院备案,开通医保网络结算,在出院结算时直接报销医保。
经申请异地住院备案后不能开通医保网络结算的异地住院,参保人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返校后将报账材料交校医院医保服务窗口,由校医院转送归属地医保局,报销款由医保局直接打入参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严格遵照医保管理部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住院费用网络结算。确实不能开通网络结算,需返回归属地医保局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应在结算年度内申报。11、12月份住院的,申报期限延长至次年的3月31日截止,过期不予受理。
4.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待遇标准:
医疗机构的等级
起付线
支付比例
未备案异地就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00元
85%
-15%
不设等级医疗机构
或一级医疗机构
500元
82%
二级医疗机构
800元
80%
三级医疗机构
1200元
65%
省部属医疗机构
2000元
6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三)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待遇标准
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经医保管理部门认定、按比例剔除由第三方负担后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须在办理住院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归属地医保局报备。
本地住院:由归属地医保局到医院调查取证后,出院结算后将住院材料递交归属地医保局,申请医保报销。
异地住院:出院结算后将住院材料递交归属地医保局,并补充调查材料,申请医保报销。
报销款项由医保局直接打入参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待遇标准
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参保人年度内自付累计超过1.6万元且符合医保规定报销的费用,可申请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扣除起付线后个人自付
大病补偿支付比例
30000元(含)
30000-80000元(含)
80000-150000(含)
75%
150000元以上
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2023年为16000元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申报大病补偿期限为次年的3月31日截止,过期不予受理。
(五) 住院费用二次报销
在学校医保门诊统筹资金有节余的情况下,对住院费用较大的参保学生按比例予以住院费用二次报销。
二次报销待遇标准:参保学生在医保报销、大病补偿后自付费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给予50%的二次报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可累加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七、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
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服毒的;
(二)交通、医疗事故及宠物咬伤的;
(三)健康体检、接种疫苗等非医疗性健康护理行为的;
(四)整形、整容、保健、视力矫正的;
(五)牙整形、牙美容、牙矫正、洁齿、装配牙套、种植假牙的;
(六)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医住院的;
(七)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含违反交通规则及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造成的意外伤害);
(八)由肇事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及营养费;
(九)应当由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
(十)门诊检查的CT扫描、彩色B超、核磁共振;
(十一)国家医保总局、湖南省医保局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八、违规处理
参保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直接向参保人追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视其情节轻重,暂停医疗保险待遇1年,并按规定处涉案金额2倍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伪造住院、购药票据和医药费用清单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
(二)提供参保凭证及身份证给他人或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
(三)为单位、个人和医药机构的骗保行为作伪证行为的。
九、附 则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22版)》同时废止。
国家医保总局、湖南省医保局相关文件、通知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