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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医保

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24年版
作者:刘利冬       编辑:校医院    发布时间:2024-01-19 11:40:37 来源:

衡阳师范学院

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医保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医保总局发〔2023〕15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医保局发〔2023〕41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学生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效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保大病、保住院、保意外伤害和普通门诊。有效减轻学生在校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医治重大疾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给学生个人及家庭带来的沉重负担,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参保缴费及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一)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未在规定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中途不予补办,不享受医保待遇。

(二)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门诊治疗:以学年度为结算单位,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校医院就诊(校内门诊)、衡阳市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校外门诊)的医疗费用均可按照比例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住院治疗:以自然年为结算单位,缴费后下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均可按照政策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医疗费用收据的日期为准。

三、参保缴费标准及方式

根据国家和湖南省当年政策规定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

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方式: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代收代缴。

四、参保对象

除以下四个类型外的其他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加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受国家贫困基金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居民低保户、特困户、政府供养的孤儿、重度残疾(二级及以上)学生;

(二)保留学籍当兵服役的学生;

(三)保留学籍因病休学的学生;

(四)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学生。

五、就诊报备原则

1.校内门诊:参保人出示学生电子参保凭证,在校内医院不需报备直接就诊,但须在《门诊医疗费用登记本》登记;

2.校外门诊:须先到校医院经医生诊断后,符合校外就诊条件,并履行报备登记手续后外出就诊方可回校报销;

3.住院治疗:参保人住院治疗须电话联系医保老师履行报备手续,方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发生危、急、重病情须校外就医,不能及时履行报备手续的,可先行治疗,在病情稳定后,急诊须在24小时内、住院须在48小时内补办报备手续(可由他人代为办理)。

六、医保统筹待遇的管理规定与标准

(一) 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标准:门诊就医治疗不设起付线。

1.校内门诊:在校医院就诊的门诊,不收取挂号费和诊疗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70%由医保统筹支付,参保人自付30%。医药耗材、非医保目录药品按100%收取。

2. 校外门诊:校外就诊门诊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可享受50%医保报销。校外门诊费用的报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就诊前(急诊24小时内)履行报备手续;

(2)在衡阳市城区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3)开具医疗门诊费用收费票据。

3.校内门诊和校外门诊年度累计限额报销医疗费1000元。

(二) 住院医疗费用报账流程与统筹待遇标准

1. 参保人在衡阳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属于本地住院。出院时在就诊医院医保窗口结算,直接报销医保。

2. 衡阳市城区以外的省内、省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属于异地住院。异地住院的必须申请异地住院备案,开通医保网络结算,在出院结算时直接报销医保。

经申请异地住院备案后不能开通医保网络结算的异地住院,参保人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返校后将报账材料交校医院医保服务窗口,由校医院转送归属地医保局,报销款由医保局直接打入参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严格遵照医保管理部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住院费用网络结算。确实不能开通网络结算,需返回归属地医保局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应在结算年度内申报。11、12月份住院的,申报期限延长至次年的3月31日截止,过期不予受理。

4.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待遇标准:

医疗机构的等级

起付线

支付比例

未备案异地就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00元

85%

-15%

不设等级医疗机构

或一级医疗机构

500元

82%

-15%

二级医疗机构

800元

80%

-15%

三级医疗机构

1200元

65%

-15%

省部属医疗机构

2000元

60%

-15%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三)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待遇标准

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经医保管理部门认定、按比例剔除由第三方负担后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须在办理住院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归属地医保局报备。

本地住院:由归属地医保局到医院调查取证后,出院结算后将住院材料递交归属地医保局,申请医保报销。

异地住院:出院结算后将住院材料递交归属地医保局,并补充调查材料,申请医保报销。

报销款项由医保局直接打入参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待遇标准

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参保人年度内自付累计超过1.6万元且符合医保规定报销的费用,可申请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扣除起付线后个人自付

大病补偿支付比例

30000元(含)

60%

30000-80000元(含)

65%

80000-150000(含)

75%

150000元以上

85%

起付线

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2023年为16000元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申报大病补偿期限为次年的3月31日截止,过期不予受理。

(五)  住院费用二次报销

在学校医保门诊统筹资金有节余的情况下,对住院费用较大的参保学生按比例予以住院费用二次报销。

二次报销待遇标准:参保学生在医保报销、大病补偿后自付费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给予50%的二次报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可累加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七、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

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服毒的;

(二)交通、医疗事故及宠物咬伤的;

(三)健康体检、接种疫苗等非医疗性健康护理行为的;

(四)整形、整容、保健、视力矫正的;

(五)牙整形、牙美容、牙矫正、洁齿、装配牙套、种植假牙的;

(六)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医住院的;

(七)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含违反交通规则及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造成的意外伤害);

(八)由肇事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及营养费;

(九)应当由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

(十)门诊检查的CT扫描、彩色B超、核磁共振;

(十一)国家医保总局、湖南省医保局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八、违规处理

参保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直接向参保人追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视其情节轻重,暂停医疗保险待遇1年,并按规定处涉案金额2倍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伪造住院、购药票据和医药费用清单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

(二)提供参保凭证及身份证给他人或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

(三)为单位、个人和医药机构的骗保行为作伪证行为的。

九、附 则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22版)》同时废止。

国家医保总局、湖南省医保局相关文件、通知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衡阳师范学院

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医保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医保总局发〔2023〕15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医保局发〔2023〕41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学生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效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保大病、保住院、保意外伤害和普通门诊。有效减轻学生在校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医治重大疾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给学生个人及家庭带来的沉重负担,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参保缴费及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一)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未在规定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中途不予补办,不享受医保待遇。

(二)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门诊治疗:以学年度为结算单位,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校医院就诊(校内门诊)、衡阳市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校外门诊)的医疗费用均可按照比例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住院治疗:以自然年为结算单位,缴费后下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均可按照政策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医疗费用收据的日期为准。

三、参保缴费标准及方式

根据国家和湖南省当年政策规定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

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方式: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代收代缴。

四、参保对象

除以下四个类型外的其他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加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受国家贫困基金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居民低保户、特困户、政府供养的孤儿、重度残疾(二级及以上)学生;

(二)保留学籍当兵服役的学生;

(三)保留学籍因病休学的学生;

(四)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学生。

五、就诊报备原则

1.校内门诊:参保人出示学生电子参保凭证,在校内医院不需报备直接就诊,但须在《门诊医疗费用登记本》登记;

2.校外门诊:须先到校医院经医生诊断后,符合校外就诊条件,并履行报备登记手续后外出就诊方可回校报销;

3.住院治疗:参保人住院治疗须电话联系医保老师履行报备手续,方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发生危、急、重病情须校外就医,不能及时履行报备手续的,可先行治疗,在病情稳定后,急诊须在24小时内、住院须在48小时内补办报备手续(可由他人代为办理)。

六、医保统筹待遇的管理规定与标准

(一) 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标准:门诊就医治疗不设起付线。

1.校内门诊:在校医院就诊的门诊,不收取挂号费和诊疗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70%由医保统筹支付,参保人自付30%。医药耗材、非医保目录药品按100%收取。

2. 校外门诊:校外就诊门诊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可享受50%医保报销。校外门诊费用的报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就诊前(急诊24小时内)履行报备手续;

(2)在衡阳市城区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3)开具医疗门诊费用收费票据。

3.校内门诊和校外门诊年度累计限额报销医疗费1000元。

(二) 住院医疗费用报账流程与统筹待遇标准

1. 参保人在衡阳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属于本地住院。出院时在就诊医院医保窗口结算,直接报销医保。

2. 衡阳市城区以外的省内、省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属于异地住院。异地住院的必须申请异地住院备案,开通医保网络结算,在出院结算时直接报销医保。

经申请异地住院备案后不能开通医保网络结算的异地住院,参保人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返校后将报账材料交校医院医保服务窗口,由校医院转送归属地医保局,报销款由医保局直接打入参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严格遵照医保管理部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住院费用网络结算。确实不能开通网络结算,需返回归属地医保局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应在结算年度内申报。11、12月份住院的,申报期限延长至次年的3月31日截止,过期不予受理。

4.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待遇标准:

医疗机构的等级

起付线

支付比例

未备案异地就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00元

85%

-15%

不设等级医疗机构

或一级医疗机构

500元

82%

-15%

二级医疗机构

800元

80%

-15%

三级医疗机构

1200元

65%

-15%

省部属医疗机构

2000元

60%

-15%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三)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待遇标准

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经医保管理部门认定、按比例剔除由第三方负担后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须在办理住院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归属地医保局报备。

本地住院:由归属地医保局到医院调查取证后,出院结算后将住院材料递交归属地医保局,申请医保报销。

异地住院:出院结算后将住院材料递交归属地医保局,并补充调查材料,申请医保报销。

报销款项由医保局直接打入参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待遇标准

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参保人年度内自付累计超过1.6万元且符合医保规定报销的费用,可申请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扣除起付线后个人自付

大病补偿支付比例

30000元(含)

60%

30000-80000元(含)

65%

80000-150000(含)

75%

150000元以上

85%

起付线

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2023年为16000元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申报大病补偿期限为次年的3月31日截止,过期不予受理。

(五)  住院费用二次报销

在学校医保门诊统筹资金有节余的情况下,对住院费用较大的参保学生按比例予以住院费用二次报销。

二次报销待遇标准:参保学生在医保报销、大病补偿后自付费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给予50%的二次报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可累加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七、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

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服毒的;

(二)交通、医疗事故及宠物咬伤的;

(三)健康体检、接种疫苗等非医疗性健康护理行为的;

(四)整形、整容、保健、视力矫正的;

(五)牙整形、牙美容、牙矫正、洁齿、装配牙套、种植假牙的;

(六)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医住院的;

(七)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含违反交通规则及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造成的意外伤害);

(八)由肇事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及营养费;

(九)应当由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

(十)门诊检查的CT扫描、彩色B超、核磁共振;

(十一)国家医保总局、湖南省医保局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八、违规处理

参保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直接向参保人追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视其情节轻重,暂停医疗保险待遇1年,并按规定处涉案金额2倍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伪造住院、购药票据和医药费用清单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

(二)提供参保凭证及身份证给他人或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

(三)为单位、个人和医药机构的骗保行为作伪证行为的。

九、附 则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22版)》同时废止。

国家医保总局、湖南省医保局相关文件、通知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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