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院首页
  • 医院概况
    • 医院概况
  • 医院新闻
  • 服务指南
    • 医保报销流程
    • 专家就诊
    • 就诊须知
    • 院前急救
  • 医保工作
    • 职工医保
    • 学生医保
  • 计生政策
    • 办事指南
    • 政策法规
    • 生殖保健
  • 健康教育
  • 工作职责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政策法规
  • 生殖保健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计生政策 > 政策法规 > 正文

政策法规

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4 08:49:00 来源:


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


一、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产假的情形。

二、我省《条例2016版》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待国家《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6年1月1日至11月14日,已按其他情形发放生育津贴的地区,不进行追溯处理,2016年11月15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4日


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下载

返 回
上一篇: 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下一篇: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衡阳市财政局
东校区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6号   医院电话: 0734-3456120
西校区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65号   医院电话: 0734-84848922
  • 版权:衡阳师范学院医务室  备案号:湘教QS3-200505-000049  湘ICP备05003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