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 一、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产假的情形。 二、我省《条例2016版》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待国家《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6年1月1日至11月14日,已按其他情形发放生育津贴的地区,不进行追溯处理,2016年11月15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4日 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下载
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
一、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产假的情形。
二、我省《条例2016版》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待国家《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6年1月1日至11月14日,已按其他情形发放生育津贴的地区,不进行追溯处理,2016年11月15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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