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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衡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4-14 08:47:00 来源: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衡  阳  市  财  政  局



衡劳社[2010]12号


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职工


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保障水平和生育保险基本使用效率,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4]12号)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计划生育手术费统筹支付标准

(一)门诊上环、取环统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80元/人次调整为200元/人次;

(二)早孕终止妊娠:门诊统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160元/人次调整为400元/人次;住院统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人次调整为800元/人次;

(三)中孕引产住院统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人次调整为1500元/人次;

(四)非分娩时输卵管结扎统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240元/人次调整为1000元/人次。

二、调整住院分娩统筹支付标准

(一)平产统筹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原来的1600元/人次调整为2400元/人次,二级医院由原来的1600元/人次调整为1800元/人次,一级医院由原来的1200元/人次调整为1400元/人次;

(二)剖宫产统筹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原来的3000元/人次为3600元/人次;

(三)难产统筹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原来的2000元/人次调整为2600元/人次,二级医院由原来的2000元/人次调整为2200元/人次。

三、产前检查门诊统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人调整为600元/人。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原来的1000元/人次调整为1200元/人次。

五、本通知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作调整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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